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管理,更好地发挥出口退税支持外贸发展的职能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现予重新发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1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修订《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管理,提升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税务总局2015年制发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发布,以下简称《原办法》),根据出口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税收遵从等情况,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为四类,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别化管理和服务措施。对纳税信用好、税收遵从度高的一类、二类企业,简化申报手续,缩短退税办理时限,提供退税绿色通道;对纳税信用差的四类企业,强化管理,从严审核,严防风险。
《原办法》的施行,有效地提高了管理效率、加快了退税进度,较好的发挥了导向作用,促进了诚信经营,得到了有关部门和广大出口企业的好评。
近期,党中央、国务院对进一步优化完善退税分类管理办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在《原办法》施行过程中,部分企业和单位也提出了一些完善办法的意见和建议。为更好地发挥分类管理的导向作用,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税务总局对《原办法》进行了完善,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新办法》)。
二、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做了哪些方面的修订和完善?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做了以下方面的修订和完善:
一是区分不同外贸业态设定一类企业标准。区分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分别设定一类企业的评定标准,进一步提高了分类标准的针对性。
二是适当提高一类企业占比。为进一步发挥一类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新办法》适度降低了一类企业的准入门槛,适当提高其所占比重。
三是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针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轻资产的特点,《新办法》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评定为一类企业的净资产比例标准,由原办法中的大于100%降低至大于30%,体现了对外贸新业态的支持。
四是强化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为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办法》在分类管理上进一步强化了对诚信企业的联合激励和对失信企业的惩戒措施。比如,在一类企业的评定标准中,除考量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外,企业在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分类管理情况也作为评定标准之一,营造让守法者一路畅通的良好氛围。同时,明确被列入部门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直接评定为四类出口企业,让失信者处处受限。
五是进一步加快退税整体进度。《新办法》将二类、三类企业申报退税的审核办理时限,由《原办法》的20个工作日分别缩短至10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鉴于一类企业的户数预计将大幅增加,税务机关做好配套服务的工作量也随之加大,为确保税务机关的服务质量不打折、管理手段跟得上,《新办法》将一类企业的审核办理时限,由《原办法》的2个工作日延长为5个工作日。总体来说,《新办法》将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的整体进度。
六是持续加强风险防范。按照放、管、服相结合的要求,《新办法》要求税务机关在为出口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同时,持续加强事前的预警、事中的审核把关和事后的评估核查,做到不仅放得下、服务好,也能管控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