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特阿拉伯作为中国西亚东非的一大贸易伙伴,双方往来贸易还是很频繁的,那么出口沙特有哪些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呢?下面做了一个整理给大家进行参考。
出口到沙特的清关文件,一般包括提单、发票、箱单、SOSA认证、产地证等,这其中发票认证、原产地证和SASO认证比较麻烦,需要重点注意。
1.SASO认证
沙特阿拉伯王国对进口当地和国内的产品执行强制性标准计划,以保障公众的健康、消费者的安全、沙特本土安全、伊斯兰道义和沙特环境,并提防贸易欺诈行为。由沙特商贸部(MoCI) 负责确保进口沙特的产品符合当地相关标准,沙特本地的产品则由沙特市政局、农业部和商贸部共同负责和执行。
2004年,沙特商贸部颁布法令第6386号,修订原有的符合性认证计划,规定所有消费品均被纳入该计划的监管范围,这些商品必须提供有效的符合性证明书(CoC),才可以获准进入沙特王国。
覆盖范围
所有成人及儿童在住所,办公或娱乐场所使用的产品,所有机动车及零配件,以及建筑产品。共涉及七大类:玩具、电器和电子产品、汽车产品、化工产品、化妆品、机械、其他产品。以下不属于消费类产品的有:医疗仪器;医疗产品;食品;军用产品。
产品认证模式
很多人申请SASO认证都不知道要申请哪一种模式的,有没有长期有效的SASO-CoC证书。实际上目前用于清关的CoC都是一次性的,即使是用“登记注册模式”或“型式认可模式”,也是不能直接用于清关的。
大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挑选以下模式:
(1)一次性模式
出口商提供测试报告、箱单、发票、申请表、授权书(INTERTEK的要求)、产品照片和包装照片(SGS的要求)等资料→向沙特授权的发证机构提出一次性COC符合性证书的申请→发证机构收到资后先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会提出整改→如没问题则审核通过→签发验货通知和付款通知→申请人付款→提供水单给出证机构→出证机构安排验货员到现场验货→验货完毕→如果验货发现问题→重新验货→如果验货合格→会通知验货已合格→申请人提供最终箱单发票给出证机构→出证机构出具证书草稿→核对无误→签发COC证书并寄给申请人。这就是一次性SASO认证的申请流程。
这种方式最适用于出货频次非常少的出口商,此种途径的风险在于每次货物都必须接受抽样测试。制造商在验货之前无法预知抽取样品的测试地点,而测试实验室在测试过程中不与制造商联系,无论结果如何,测试报告都将直接提交CO,一旦测试不通过,则不能得到CoC证书,需要重新安排验货。
选择这种认证模式的出口商最多,占到80%。
(2)登记注册模式
由工厂或出口商提供全项目的测试报告,注册申请表,授权书等资料→向发证机构提出登记模式的申请→发证机构受理并审核资料→如果资料审核不通过就会要求整改→资料审核通过→出具SASO登记证书草稿→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签发登记模式证书→取得登记模式的SASO证书后→申请人或出口商提供装箱单、发票,申请表,登记证书扫描件→向发证机构提出COC证书申请→发证机构审核资料,如没问题签发验货通知好付款通知→付款→安排验货→验货完毕→如果验货合格就签发COC证书,不合格就重验。
做登记模式,有一个发证机构做登记模式证书后,特别方便,不需要每次都验货,可以减免30%-40%的验货比例。如果每年有1-20票货走的话,建议选择该机构的登记证书。
这种方法减少了装船前测试,原则上,只是偶尔进行抽检,抽检的次数与该产品在沙特市场上的反映有一定的关系.当然,跟认证机构关系的好与坏,也有一点关系,只要你的产品与之前出货的产品完全一致,有时候如果出货很急,可以跟出证机构协调的,申请免检。这也正是申请注册证书的好处。
(3)型式认可模式
由工厂提出型式认可申请(必须是工厂)→发证机构进行工厂检查→抽样测试→如果工厂检查和抽样测试都合格→签发型式认可证书,不合格就整改,直到合格为止。取得型式认可证书后,向发证机构申请COC证书,一般首次会提出要求验货,第二次以后,就不会要求验货了,提供箱单,发票,申请表和型式认可证书扫描件给出证中心,一般就能出具COC证书。这就是型式认可证书的优势。只是比较麻烦。
这种方式既能节省每次出货前的验货费或测试费,简化重复的申请程序,又能保证交货时间,故为一部分出货较频繁和规模较大,适用于注重质量及信誉的大公司。证书有效期1年,但每年需要提交更新的厂检报告及交纳年费并经RLC审核后方可续期。
沙特阿拉伯ICCP计划对途径3的要求进行了修改,规定可以直接申请型式认可许可证。原SASO ICCP计划规定只有通过了途径2,才可采用途径3。
备注:有些产品比较特殊,流程也有点不一样,管制机构也不一样,所以,以上内容只是大致的流程。具体的情况要根据实际。以上流程仅供参考。
认证验货需要监装的产品
玩具,汽配(仅限于这些配件:刹车片、刹车碟,滤清器、悬挂系统、传动轴、汽车里面的玻璃产品如钢化玻璃窗),机动车小客车用充气轮胎,电热器,热水器(如热水壶),吹风机,手机充电器,适配器,排插,插座。
验货注意事项:
1. 标签语言:英文或阿拉伯文
2. 说明书、警示语:阿拉伯文或阿拉伯文+英文
3. 产品及包装上或标签上需印有MADE IN CHINA 字样,不能写made in prc; (MADE IN CHINA必须是不可移除的方式体现在产品及包装上,不能用普通不干胶贴纸贴)
4. 电压:220V-240V或220V;电流:60Hz或50/60Hz;电压频率必需包含220V/60Hze)
5. 插头:插头必须为英式三脚插(BS1363插头)
6. 所有手持电动工具和家庭用品都必须有阿拉伯文说明指导书
7. 不允许任何的未经SASO注册授权许可的SASO LOGO显示在产品或者包装上,避免货物因此在目的港被沙特海关拒绝清关。
2.原产地证CO
须由制造商或出口商出具原产地证明,其中要包括船(航班)名、启运日期、所有商品的制造商的名字、国籍、带有街道名称的地址。另外,所有商品或部件都必须详加说明。要有一段文字声明该文件真实准确,并经签字生效。如果货物不是出口国特有的产品,需要另外附上一份经公证的附加声明。
原产地证明中还要包括沙特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货物描述及船运公司的地址。
一般出口沙特客户要求办理贸促会出具的原产地证CO比较多,然后在第五栏加盖商会印章,简称原产地证商会认证。原产地证开船前后都可以办理的。原产地证可以第三方公司出具的,显示双抬头,代理公司抬头O/B,或者VIA本公司抬头,不影响客户清关。
3.发票认证
出口沙特,客人会要求发票经商会认证。这个去贸促会办理就行,不存在很大的问题。不过很多客人会要求发票低开,即发票金额大大低于真实的报关金额,而有些地区的贸促会认证发票时需要报关单预录单,这就让我们出口商难办了。遇到这样的情况,请大家注意谨慎处理,或详细询问自己的代理、货代。
4.沙特海关的新要求
根据沙特海关的要求,从即日起,所有至沙特的货物提单,必须在收货人地址后显示:
1. 收货人进口编码(Consignee Importer Number)
2. 收货人海关注册编码(Consignee CR Number)
3. 收货人移动电话号码(Consignee Mobile Number)
如果收货人是“To Order”或“To Order of Bank”等情况,必须在通知方地址后面显示上述三个号码。
收货人海关注册编码(Consignee CR Number)是Consignee Customs Registration Number 的简称,指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在海关办理的注册登记编号。海关规定“All shipments should have an Importer / Exporter Customs Registration Number.”这个是进出口公司要到海关去注册的,并不是HS Code。
收货人海关注册编码需要外贸操作员跟客户索要,并向客户说明海关规定,避免客户误会。
另外,所有至沙特阿拉伯的提单不接受以下情况:
1. 收货人或者通知人不是阿拉伯的公司或者个人;
2. 提单上显示货物会通过陆路转运至沙特阿拉伯以外的国家。
本次规定主要涉及的港口是:JEDDAH 吉达港,DAMMAM 达曼,RIYADH 利雅得。
5.沙特海关禁止进口的57种商品
沙特海关警告商人不得将上述商品中转或进入沙特领土。禁止进口的商品共57种,具体如下:
1.猪、猪肉、猪油、猪鬃、猪内脏、猪的四肢和猪身上的一切东西;
2.犬,不含猎犬、警犬和助残犬,但上述须有出口国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同时须经沙特驻外使馆的认证和兽医检疫;
3.蛙肉;
4.包括各类各式麻醉品及相类似的物品;
5.所有由动物血液制成的食品;
6.酒及各类含酒精的麻醉品、制酒滴馏设备和专门用于酒滴馏的物质;
7.达到营业性数量的书籍;
8.有境外外国公司名称的空白发票;
9.各种烟草宣传品;
10.十字架,及印有、刻有、绘有十字架或有相关文字表述的出版物和书籍,以及其它违反伊斯兰教义、文明和出版法的出版物、电影和磁带;
11.回收后用于重新包装,标有生产厂家的空瓶;
12.与法规和大众文化相违,达到营业销售数量的进口立体图片;
13.各种用于博彩和赌博的工具和设备;
14.旧轮胎和翻新轮胎;
15.圣诞树;
16.各种武器和军事设备及其零部件、弹药(政府有关部门采购例外);
17.可在黑暗中看见物体、在夜间拍照和锁定目标的夜视仪;
18 .所有种类爆炸物、燃烧物、冷盐和其它相关化学物质(有正式许可证的除外);
19.各种烟花;
20.未按照药店执业法和药品和制剂经营法的规定,在药品或附带的说明书上未标有成份和各种成份含量的药品;
21.标有政府徽章,即两柄剑,中间一棵高大的有叶子的椰枣树的商品;
22.肉豆蔻的果实、种籽和磨成的粉,对于混合在其它调料的肉豆蔻粉允许进口,但其中肉豆蔻的成份不得超过20%;
23.在正朝(觐)、副朝、捐赎和行善时宰杀牲畜的凭证(宗教术语);
24.透视照相机;
25. 在展示时与文化相悖的推拿按摩设备;
26.轮胎半径不超过50厘米,装备使用汽油、天然气或可燃物质的发动机的儿童用小汽车和自行车。以电池驱动速度每小时超过10公里的车辆;
27.用来打开门和汽车的万能钥匙;
28.报警器;
29.化装用假面具;
30.具有商标、食品或化肥说明和公司标志的进口空袋,国营公司所需的除外;
31.女性穿着的透明长黑外套,即便是个人使用;
32.以攻击为目的的各式刀具,不论是否开刃;
33.发出歇斯底里笑声的娱乐设备;
34.阿特龙(化学物质);
35.针筒式笔;
36.在明显、突出位置印有外国国旗的商品;
37.兴奋剂;
38.带有“使者,愿真主赐福给他并赐他平安”印章模具;
39.带有公众人物名字及肖像的商品;
40.幼狮皮;
41.无线电发射设备(录像传播);
42.可视电话;
43.装有收音机、录音机和报警设备的包(侦察设备);
44.音乐贺卡;
45.与警车使用的相似的天线、无线电话;
46.假币;
47.含有钾等物质的面包生产添加剂;
48.双排气管,动力为450马力的汽车;
49.放置在司机身后用于提醒防止瞌睡的设备;
50. 带有鹰的徽章;
51.改变声音的设备;
52.透视眼镜(使用激光);
53.使用汞的发光鞋;
54.许多司机放在车里的人手形玩具;
55.电子游戏机;
56.天房(克尔白)立体标志;
57.六角星(犹太人的标志)。